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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权案政府及乡局上诉得直

时间:2024-03-29 05:20:15 出处:时尚阅读(143)

中评社台北1月14日电/据大公报报道,丁与新界原居民传统权益关系密切的权案丁屋政策,早前遭市民司法覆核,政府直清除异类高院于2019年曾裁定三种批地建屋方法之中,及乡局上“私人协约批地”和“换地方式”建屋属违宪,丁而只有按免费建屋牌照在“认可乡村”范围私人土地建屋一项合宪。权案上诉庭裁定政府和乡议局上诉得直,政府直指相关三种方法全部合宪,及乡局上皆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丁清除异类乡议局主席刘业强欢迎裁决,权案形容今次系全胜赢“3比0”。政府直  可追溯至开埠前年代  今次覆核源于2015年由“长洲覆核狂”郭卓坚和社工吕智恒入禀提出,及乡局上指称本港的丁《丁屋政策》违宪,而且传男不传女,权案有歧视女性及“城市人”之嫌。政府直  据基本法第40条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副庭长林文瀚及法官区庆祥在接近70页的判词指出,原居民的丁权可追溯至本港开埠前的年代,属于传统权益,当时实际上没有女性或非原居民会继承丁权。  上诉庭又指,据原居民传统权益制定的《丁屋政策》自1972年推出以来,其合宪性从来未被挑战。上诉庭同意相关权益可能带有“歧视”意味,但政府在制定基本法时已考虑并保留这原居民传统。  上诉庭接纳“私人协约方式”批地建屋即是原居民的“习惯土地使用权”,而“换地方式”属于免费建屋牌照的衍生方式,由殖民时代以来政府一直保障相关权益,皆有历史可追溯。上诉庭遂裁定三种批地建屋方式皆符合基本法第40条“传统”及“合法”之元素,可获基本法保障。  乡议局:已积压万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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