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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 | 没分到拆迁款和回迁房指标 七旬老人起诉前妻、儿女争财产

时间:2024-03-29 08:31:20 出处:百科阅读(143)

原标题:家事法苑 | 没分到拆迁款和回迁房指标 七旬老人起诉前妻、家事儿女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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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诉前年过七旬的女争老人刘斌与于丹离婚了。然而,财产涉及这个家庭的家事财产纠纷才刚刚开始。此前,法苑因这个家庭的没分土地房产被征收,涉及362万余元的到拆拆迁款及4套回迁房指标,刘斌没有分到一份,一气之下,刘斌一纸诉状将前妻及一双儿女告上法庭争财产。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案由:

前夫没分到财产,将前妻、儿女起诉

1947年出生的刘斌比于丹大5岁,两人相识后于1977年登记结婚,超级英雄学院系统在随后的5年时间,女儿刘敏、儿子刘强相继出生。为了盖房,1982年,于丹从周勇手中购买了位于海口市某村的一处荒地。1996年,海口市土地管理局对于丹购买的土地进行登记,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确定土地的使用面积为116.86平方米。

此后,刘斌、于丹两夫妻在土地上建成五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584.31平方米的住宅,并办理产权证,权利人为于丹。

时间来到2008年6月25日,于丹与自己的儿子刘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于丹将夫妻两人建造的房屋以292155元出售给刘强。次日,双方向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缴纳相关税费,并于2010年4月1日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刘强名下。

2016年,上述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刘强作为涉案房屋产权人,将该五层房屋中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赠予姐姐刘敏,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赠予母亲于丹。后于丹、刘强、刘敏分别与海口市琼山区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三人分别获得560670元、2261340元、803887元拆迁补偿款,并按实际房屋被征收面积在改造完成后提供给于丹、刘强、刘敏相应面积的商住房。

据悉,刘斌与于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于2019年离婚。虽然婚离了,但房屋被征收却在离婚之前。因刘强什么都没有得到,当他得知此事后,一纸诉状将于丹、刘强、刘敏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涉案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3625897元为刘斌与于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于丹、刘强、刘敏名下拆迁回购的四套房产名额为刘斌与于丹夫妻共同享有的名额。

一审:56万余元拆迁款和一套回迁房指标为夫妻共同财产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作为刘斌和于丹夫妻的唯一住房,且于丹、刘强签订购房协议多年,刘斌作为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声称对于丹将涉案房地产出售给刘强一事不知情,直至十年后才主张权利,与一般常理不符,对此,法院认定刘斌对《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签订是知情和认可的。于丹虽无权处分共有的房屋财产,但其与刘强所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刘斌所受到的侵权只能另案向侵权人于丹主张权利。

关于刘强赠予房屋对象的问题,法院认为刘强将涉案房产部分赠予于丹、刘敏,是其个人权利的行使,亦无不当,但赠予拆除补偿款及购买安置房指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在于拆迁补偿款及购买安置房指标是保障被拆迁对象基本居住的权利,作为刘斌,其与于丹的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应将刘强赠予于丹80平方米房屋的行为视为对于丹、刘斌夫妻二人的赠予,该赠予的财产所衍生的拆迁补偿款560670元及购买安置房指标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中80平方米房屋及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款560670元为刘斌与于丹的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于丹名下拆迁回购的一套房产的名额归刘斌与于丹共同享有。

上诉:

前夫称:是前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卖

一审宣判后,刘斌不服,提出上诉。刘斌认为,涉案土地与房产是他购买土地修建房屋所得,后他患有癫痫与脑梗,于丹、刘强、刘敏却以他有婚外情为由,在其病发时将其遗弃,幸得海口救助站几次救助,存活至今,期间于丹、刘强、刘敏均处于失联状态。而于丹是2008年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以292155元转让给刘强的。

此外,刘斌认为,刘强并未提供向于丹支付292155元购房款的凭证,可证实双方不构成买卖关系,应为赠予关系。况且母子之间买卖夫妻共有房产有悖常理。

不过,刘强认为,母亲于丹与他于2008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法庭上,三位被告还称,刘强履行了给付购房款、缴纳房屋转让税等全部合同义务,并于2008年7月24日换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独立出资将房屋建成。

“受让涉案房屋时,该房屋建筑处于仅有梁柱而无墙体的框架状态,我出资完善建造至2009年底竣工,全家迁入居住。”刘强称,刘斌对此完全知情且从未提出异议。之后,因刘斌欲将其与他人生育的子女带回共同居住生活,未获他及母亲、姐姐同意,刘斌就此选择与母亲于丹分开生活,并拒绝他们在生活上对其进行帮助和照顾。

二审:拆迁款和购房指标属家庭共有财产

海口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属刘斌和于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刘斌和于丹在该土地上修建涉案房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该房屋虽由刘斌、于丹始建,但并未达到可以居住使用的状态。于丹与刘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后,由刘强、刘敏继续出资完成房屋建造工作,使房屋达到可以居住使用的状态,房屋建成后也由于丹、刘强、刘敏等家庭成员使用。由于刘强、刘敏均已成年,且各人对涉案财产的出资份额无法确定,故法院认定涉案土地及房产属家庭共有财产,由刘斌、于丹、刘强、刘敏共同所有。

因此,政府部门改造征收涉案财产时予以补偿的款项共计3625897元,以及按实际房屋被征收面积提供的相应面积的商住房指标,均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由刘斌、于丹、刘强、刘敏共有,刘斌占涉案财产的25%份额。

对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涉案土地及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中的906474.25元属于刘斌所有;刘斌有权按146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面积享受相应的商住房购房指标。

律师说法:

该案维护了当事人亲属间的扶养、赡养义务

针对此事,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一凡表示,本案属家事类案件,家事案件一般都兼具人身性、伦理性和财产性,存在一定的特殊情况。本案中,刘斌与于丹于1977年登记结婚,1982年,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于丹购买了涉案土地并进行部分建设,该涉案土地及其附着物属夫妻共同财产。2008年6月25日,于丹与刘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涉案土地及附着物转让给儿子刘强。从本案提供的信息看,一审法院按财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问题,但其未综合考虑家庭成员对于共同唯一住房的依赖性。二审法院在审理时,从涉案土地流转及家庭成员长期居住于涉案土地及房屋的客观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家事案件当事人的特定关系,刘斌年事已高且患有癫痫与脑梗死疾病,对涉案土地及房屋的依赖性更大,属于需要救助的对象,从公平原则论证,二审法院进行终审判决时综合考量了情、理、法的关系。

黄一凡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亲属间的扶养、赡养义务以及我国民间的公序良俗,对规范普通民众道德与行为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稿件中涉及的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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